(2017)桂0205执1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邓汝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邓汝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5执1407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跃进路32号。被执行人:邓汝松,男,1978年10月7日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3日作出的(2016)桂0205民初47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邓汝松所有的位于柳州市航一路1号龙城华府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淞元审判员 韦棋柱审判员 刘 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易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