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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81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峰与湖北丹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陈诚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峰,湖北丹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陈诚

案由

公司决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81民初1090号原告:陈峰,男,生于1986年4月20日,汉族,系湖北丹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湖北丹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三官殿办事处潘家岩村。公司注册号:4203812100888。法定代表人:陈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陈诚,男,生于1989年5月23日,汉族,系湖北丹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原告陈峰与被告湖北丹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陈诚公司决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陈峰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峰要求撤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陈峰负担。审 判 长  徐宗基审 判 员  杨华伟人民陪审员  潘世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月皎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