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3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罪犯王林倒卖文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林
案由
倒卖文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3414号罪犯王林,男,汉族,1958年8月23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7日作出(2012)谢刑初字第000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林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撤销前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与前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被告人王林不服,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淮刑终字第001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5年10月16日裁定,对该犯撤消减刑八个月、于2015年11月2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于2017年8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王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6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该犯目前家庭生活困难。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民政局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其虽有数额巨大财产刑未能执行,但有证据证实其目前无执行能力。但因其系缓刑考验期内又重新犯罪的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林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华琳审判员 胡明艳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小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