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283执9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岫杉申请李索林债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岫杉,李索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3执963号(2017)黑1283执9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岫杉,男,1953年05月23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无职业,现住海伦市海伦镇。被执行人:李索林,男,1959年03月09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干部,现住海伦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6)海民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务纠纷一案,现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已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文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计英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