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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4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亓巍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亓巍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604刑初84号公诉机关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亓巍,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户籍地丹东市振兴区,捕前住丹东市振兴区。辩护人刘科,辽宁天晓律师事务所律师。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丹安检刑诉[201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亓巍犯受贿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晓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亓巍及其辩护人刘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至2015年,被告人亓巍在担任丹东市煤气热力总公司工程公司工程科科长、丹东市燃气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科科长期间,利用在施工过程中负有现场组织协调、现场监管验收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娄某、谷某、杜某、张某1等人财物共计107000元,并据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亓巍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缴全部赃款共计107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亓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亓巍系自首,且其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亓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其辩护人提出:亓巍构成自首,到案后主动退缴全部赃款,真诚悔罪,且无前科劣迹,社会危害较小,建议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5年,被告人亓巍在担任丹东市煤气热力总公司工程公司工程科科长、丹东市燃气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科科长期间,利用在燃气管道及室外管网工程施工过程中负有现场组织协调、现场监管验收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07000元,并据为己有。具体事实如下:1、2006年,被告人亓巍在担任丹东市煤气热力总公司工程公司工程科科长期间,利用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负有现场组织协调、现场监管验收的职务便利,收受东港瑞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娄某20000元后据为己有,并在该公司承揽丹东市煤气热力总公司工程公司月亮岛现场工程的施工、监管验收过程中给予照顾。2012年,亓巍在担任丹东市燃气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科科长期间,利用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负有现场组织协调、现场监管验收的职务便利,收受东港瑞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娄某8000元后据为己有,并在该公司承包的丹东一经街通信管线工程施工计划调整、现场施工监管过程中给予照顾。2013年,亓巍在担任丹东市燃气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科科长期间,利用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负有现场组织协调、现场监管验收的职务便利,收受东港瑞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娄某4000元后据为己有,并在该公司承包的丹东移动公司六纬路营业厅煤气管道安装工程现场施工、监管验收过程中给予照顾。2、2010年9月,时任丹东市燃气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科科长的被告人亓巍与朋友打麻将被抓,亓巍遂打电话让谷某帮其缴纳罚款15000元。谷某为感谢亓巍在其承揽丹东市燃气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期间在现场组织协调、现场监管验收方面给予的照顾,帮亓巍缴纳罚款15000元,并表示该笔罚款当做好处费不需要亓巍偿还,亓巍同意。2013至2015年中秋节和春节期间,亓巍在担任丹东市燃气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科科长期间,利用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负有现场组织协调、现场监管验收的职务便利,先后六次共计收受丹东益豪通讯管道线路安装有限公司的谷某24000元后据为己有,并在该公司承揽的丹东市燃气管道工程现场施工、监管验收过程中给予照顾。3、2012年,被告人亓巍在担任丹东市燃气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科科长期间,利用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负有现场组织协调、现场监管验收的职务便利,收受丹东保利天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杜某10000元后据为己有,并在丹东锦江林语A区18#楼煤气管道工程现场组织协调中给予照顾。4、2013至2015年中秋节和春节期间,被告人亓巍在担任丹东市燃气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科科长期间,利用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负有现场组织协调、现场监管验收的职务便利,先后六次共计收受个体施工队队长张某18000元及价值18000元的干海参后据为己有,并在张某1承揽的工程现场施工、监管验收过程中给予照顾。另查明,2016年8月13日,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工作人员到丹东市燃气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找被告人亓巍了解煤气管道工程方面的事宜,当时亓巍不在办公室,亓巍接到同事电话通知后主动回到单位,并随反贪局工作人员到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询问。在询问过程中,亓巍如实交代了自己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亓巍退缴全部赃款共计107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关于设立丹东市燃气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请示、关于设立丹东市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请示的批复、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变更情况查询卡、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资报告,证实丹东市煤气热力总公司工程公司隶属于某东市燃气总公司,系国有企业,2006年转制为丹东市燃气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丹东市燃气总公司出资,丹东市燃气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系国有资本参股公司。2、情况说明、劳务协议书、协议书、企业标准、2016年7月份职工社会保险费用明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证实亓巍系丹东市燃气总公司全民所有制职工,2002年通过竞聘被任命为丹东市煤气热力总公司工程公司工程科科长,有对工程科各项业务工作的指挥权,有权根据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现场进度调整施工计划、实施现场管理,对工程计划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丹东市煤气热力总公司工程公司转制为丹东市燃气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后,亓巍被派到丹东市燃气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继续担任工程科科长,负责原有工作。3、证人蔡某的证言,证实我是丹东市燃气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副总经理。我们工程公司原名叫丹东市煤气热力总公司工程公司,是丹东市燃气总公司下属二级法人单位,隶属于某东市燃气总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转制后丹东市燃气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国有参股的股份责任公司。亓巍改制前就是工程科科长,负责工程公司的外线工程施工工作,包括工程监管、工程安全、现场组织协调等内容。公司转制后,我们工程公司对他之前的职位没做调整一直是工程科科长,工作职责也没有变动。4、证人谷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左右,亓巍打麻将被派出所抓了,需要交15000元的罚款,于是给我打电话让我帮着交罚款。我在派出所附近的建设银行自动提款机上取了15000元,去派出所把钱交了,不一会亓巍等三人就被放出来了,亓巍说这15000元以后还给我,我说在你那干工程,你没少照顾,我想表示感谢,这钱我不要了,以后干工程多想着点我就行了,亓巍说那行,以后会继续照顾我的。2012年,我公司入围丹东市燃气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道工程施工单位,亓巍时任该公司工程科科长,负责派发工程活,为了让亓巍多给我分配点活,且施工过程中在工程质量监管等方面给予帮助协调,我在2013至2015年中秋节和春节期间,先后六次共计给了亓巍24000元。这两年间,亓巍分给我不少工程活,也没少帮我协调工作,质量监管方面也没有找过我麻烦。5、证人卢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左右,亓巍约了我和另外两个同学打麻将,我们因赌博被警察抓了,并被带到派出所,要求每人交5000元罚款。当时我先交了钱出来了,亓巍打电话叫朋友过来帮忙交的钱,交了钱之后他们三人也放出来了。6、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亓巍是丹东市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科科长,2011年起我在丹东市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承揽燃气管道方面的工程,为了感谢亓巍在施工过程中提供的帮助,我在2013至2015年中秋节和春节期间,先后六次共计送给亓巍8000元好处费及价值18000元的10斤干海参。7、证人隋某的证言,证实我是亓巍的妻子。平时快过年的时候,亓巍拿回家一些干海参,我们过年期间都吃了。8、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我之前干工程的时候欠了张某118000元左右工程款,因为在市场海鲜摊上买干海参我讲价能便宜一百到两百块钱,张某1就让我按1800块每斤的价格买10斤干海参,用于抵顶我欠他的18000元。9、证人娄某的证言,证实2005年下半年,月亮岛开始建设,亓巍的燃气工程公司负责在月亮岛内铺设煤气管道,亓巍把这个活介绍给了我们公司,工程干的挺顺利,亓巍没少帮忙,为了跟亓巍搞好关系,我于2006年7月左右给他送了2万元好处费。2012年我们施工队在丹东一经街干通信管线工程,当时煤气公司提出我们施工的位置和燃气管道有重叠部分,容易把煤气管道弄坏,我的施工队就无法施工了,后来我去找亓巍帮忙协调解决了这个问题,工程顺利完工,为了感谢亓巍,我给了他8000元。2013年6月,移动公司六纬路营业厅要建食堂需要接煤气管道,这个活我承揽了,施工前差一个破道赔补手续,于是我找到亓巍帮我以煤气管道抢修的名义办,亓巍说行,之后我给了他4000元。10、证人杜某的证言,证实我于2008至2016年在丹东保利天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任工程部水暖主管。2012年,我们公司的锦江林语A区18号楼一个住户挖地下室时,把地下安装的煤气管道挖漏了,如果正常解决的话我公司也有责任,可能被罚款。因为当时这个管道是亓巍给安装的,我就联系亓巍到现场,让亓巍帮忙把这个事解决了,并从兜里拿了1万元钱交给亓巍,亓巍收下了。11、证人薛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五六月份,我当时在保利物业当维修工,小区内A18-101室住户挖地下室时将燃气管道挖漏了,情况很危险,后来我们工程部的杜某负责处理这件事,他联系煤气公司负责维修的人员,后来煤气公司的人很快将煤气泄漏的事给解决了。12、被告人亓巍的供述,2002年丹东市煤气热力总公司搞岗位竞聘,我竞聘为工程科科长,2006年单位更名为丹东市燃气总公司,下属的工程公司转制为国有参股的股份制公司,我任该公司工程科科长,之后没有职务变化,任职期间我一直负责煤气外线管网施工、煤气管道抢修、前期施工现场勘探、管道定位、组织施工队挖设管道以及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2011年左右,我和同学因打麻将被警察抓了,警察要求每人交5000元罚款,只有一个同学拿出5000元,剩下我们三个的钱是我跟谷某借的,后来这15000元谷某表示当做是给我的好处费不要了。2013至2015年中秋节、春节期间,我先后六次收受谷某24000元。2005年我收受娄某2万元好处费,2012年我收受娄某8000元好处费。2013年6月左右,我收受娄某4000元好处费。2013至2015年中秋节、春节期间,我先后六次收受张某1好处费共计8000元和价值18000元钱的干海参。2013年左右,我收受杜某1万元好处费。这些人给我钱主要因为我主管煤气公司的工程,他们在工程的各个方面有求于我,为了让我在工程上对其进行帮助或协调一些事,我收受的这些钱款用于日常花销了。13、建设银行个人活期明细查询,证实谷某于2010年9月10日19时许,使用建设银行卡在自动提款机上,三次取款共计15000元。14、丹东市通春街等通信管道购置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土方工程施工合同、转账支票存根、发票、土石方分配表等材料,证实东港瑞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丹东保利天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丹东益豪通讯管道线路安装有限公司及张某1的个体施工队在丹东市燃气管道有限责任公司承揽涉案工程,并以本公司或挂靠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出具发票、结算工程款。15、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及证人于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13日,侦查机关到丹东市燃气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找亓巍了解煤气管道工程方面事宜时,亓巍不在办公室,后亓巍经同事电话通知,主动回到单位,并随反贪局工作人员到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询问,期间如实交代了自己受贿的犯罪事实。1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收据,证实亓巍退缴了全部赃款共计10.7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亓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107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亓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其无前科劣迹,退缴了全部赃款,主动全额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亓巍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亓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亓巍犯罪所得人民币10700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瑜鹏人民陪审员  孔舒悦人民陪审员  房兴堂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