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3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奎屯新天地德芙瓷砖店与刘宪凯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奎屯新天地德芙瓷砖店,刘宪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003执270号申请执行人:奎屯新天地德芙瓷砖店,经营场所奎屯市,注册号654002600027230。经营者:苏兴新,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被执行人:刘宪凯,男,198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奎屯新天地德芙瓷砖店与被执行人刘宪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6503.25元,执行费14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表示愿意履行付款义务,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案款共计16000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4003民初18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成审判员 宋 全审判员 王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素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