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23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子昊与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子昊,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3821号原告:张子昊,男,1989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镇春,住浙江省宁波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华,住浙江省宁波市。被告: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晋昭,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晋昭,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印书香,女。原告张子昊与被告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审理中,本院经原告申请,追加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2017年8月15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子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张子昊负担。审判员 戴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