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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27民初1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昌吉天润热力有限公司与季凤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吉天润热力有限公司,季凤娇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7民初1569号原告:昌吉天润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木萨尔县北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毛建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瑞玲,女,汉族,1970年9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该公司职工。被告:季凤娇,女,汉族,1990年7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吉木萨尔县。原告昌吉天润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季凤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昌吉天润热力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季凤娇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吉天润热力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国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晓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