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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民初6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建忠与林海疆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忠,林海疆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6953号原告:王建忠,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告:林海疆,男,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忠与被告林海疆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建忠经本院通知未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故本院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孔蒙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林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