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4民初1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谭忠顺与张怀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忠顺,张怀荣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4民初1634号原告:谭忠顺,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清泉镇红堰村14组,身份证号码:51072419700403463X。委托代理人:刘学闽,绵阳市安州区塔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张怀荣,男,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塔水镇安塘村8组,身份证号码:510724197502091231。本院在审理谭忠顺与张怀荣关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忠顺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忠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忠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谭忠顺负担。审判员 贺春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