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2民初2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冉红波与冉洪松、牟明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红波,冉洪松,牟明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2民初2108号原告:冉红波,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冉洪松,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牟明秀,女,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原告冉红波与被告冉洪松、牟明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冉红波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红波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红波撤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计320元,由原告冉红波负担。审判员 朱胜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子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