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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2民初2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冉红波与冉洪松、牟明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红波,冉洪松,牟明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2民初2108号原告:冉红波,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冉洪松,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牟明秀,女,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原告冉红波与被告冉洪松、牟明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冉红波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红波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红波撤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计320元,由原告冉红波负担。审判员  朱胜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子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