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9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董顺祥与乔荣立、梁九香、杨变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顺祥,乔荣立,梁九香,杨变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9执366号申请执行人:董顺祥,男,195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乡宁县昌宁镇。被执行人:乔荣立,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县中垛乡。被执行人:梁九香,男,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县中垛乡。被执行人:杨变芳,女,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县中垛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顺祥与被执行人乔荣立、梁九香、杨变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乔荣立、梁九香、杨变芳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乔荣立、梁九香、杨变芳支付申请执行人董顺祥23035.07元。但被执行人乔荣立、梁九香、杨变芳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乔荣立、梁九香、杨变芳的可供执行财产,通过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乔荣立、梁九香、杨变芳的下落。2017年8月16日将被执行人乔荣立、梁九香、杨变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董顺祥对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乔荣立、梁九香、杨变芳的财产状况不持异议,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董顺祥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乔荣立、梁九香、杨变芳继续清偿,待被执行人乔荣立、梁九香、杨变芳有能力履行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董顺祥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关茹文审 判 员 张宁平人民陪审员 薛 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崔喜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