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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2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丽婷与钟新国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丽婷,钟新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2民监2号监督机关:兴国县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王丽婷(曾用名:王冬梅),女,196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居民,住江西省兴国县。被申诉人(原审原告):钟新国,男,1969年11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居民,住江西省兴国县。申诉人王丽婷与被申诉人钟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2013)兴民二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向兴国县人民检察院申诉。兴国县人民检察院以兴检民(行)监[2017]36073200001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邹万成审判员  黄绍兴审判员  谢永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羚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