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72执恢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2017)琼72执恢5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马泰儒、吴翠景、马南、唐明方与被执行人文昌海石投资有限公司、海南百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泰儒,吴翠景,马南,唐明方,文昌海石投资有限公司,海南百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72执恢5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马泰儒,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吴翠景,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马南,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唐明方,女,汉族。 被执行人文昌海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文昌市清澜开发区文府路8号。 法定代表人卢文存,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百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义龙西路义龙别墅小区12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成烽,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泰儒、吴翠景、马南、唐明方与被执行人文昌海石投资有限公司、海南百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7)琼72执恢52号执行裁定书,续行冻结被执行人海南百大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海口琼州大道支行的如下三个账户4600XXXXXXXXXXXXX433、4600XXXXXXXXXXXXX635、4600XXXXXXXXXXXXX945,冻结额度分别为人民币150万元;2017年4月25日,本院以(2017)琼72执恢5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海南百大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海口金贸支行账户3925XXXXXXXXXX987,额度为100万元。 2017年8月30日,申请执行人马泰儒、吴翠景、马南、唐明方以及(2017)琼72执恢51号案件申请执行人吴彪喜共五人作为甲方,与被执行人文昌海石投资有限公司(乙方)、海南百大投资有限公司(丙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如乙方于2017年8月30日之前再向甲方支付本案及(2017)琼72执恢51号案件两案的案款合计88万元,则乙方、丙方在两案中应支付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两案终结执行,法院解除相应财产的查封、冻结。经确认,2017年8月20日和30日,被执行人文昌海石投资有限公司向本案账户分别支付50万元和38万元,合计88万元。鉴于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海南百大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海口琼州大道支行账户为4600XXXXXXXXXXXXX433、4600XXXXXXXXXXXXX635、4600XXXXXXXXXXXXX945,额度分别为15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海南百大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海口金贸支行账户3925XXXXXXXXXX987额度为100万元的冻结。 三、本案执行依据海南仲裁委员会(2013)海仲字第814号裁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林师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c1ompiz8dq9b6vuurc 案件唯一码 书记员王晓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