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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11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田树清与丁祥海、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树清,丁祥海,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1711号原告:田树清,男,1947年6月2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堂,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祥海,男,1985年2月1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开发区沂河路与海关路交汇处金科大厦11层。负责人:吴绍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玉梅,女,1988年2月2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树清诉被告丁祥海、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树清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树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树清承担。审判员  姚俊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