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4执1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焦宝华、陈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宝华,陈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1388号申请执行人焦宝华,女,194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建平,男,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焦宝华与被执行人陈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304民初11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建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焦宝华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建平账号内的存款5900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浩审判员 陆 凯审判员 陈一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梁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