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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霞、王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霞,王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416号申请执行人:王霞,女,1969年9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凤,女,1966年8月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王霞申请执行王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额为161750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4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 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殿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