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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81财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侯振府、张风宝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侯振府,张风宝,张风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1财保71号申请人:侯振府,男,汉族,住南宫市,被申请人:张风宝,男,汉族,住南宫市,被申请人:张风雷,男,籍贯南宫市,事故车辆冀E×××××车实际车主。申请人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事故车辆冀E×××××号小型轿车。申请人已提供1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事故车辆冀E×××××号小型轿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庄晓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金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