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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49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南方高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厦门市万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方高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市万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4931号之二原告:南方高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58059460C),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浃西村。法定代表人:郑建存。委托代理人:刘雷,浙江杭天信(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万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4706962W),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489号路桥大厦22层08单元。法定代表人:涂有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方高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万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方高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60元,减半收取3030元,保全费2020,合计5050元,由原告南方高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忠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胡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