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郑玉霞与郑海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玉霞,郑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410号申请执行人郑玉霞,女,1964年1月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被执行人郑海波,男,1977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阳县,。申请执行人郑玉霞申请执行郑海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522民初字第43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郑海波于2017年2月20日前一次性还清原告郑玉霞借款245000元(贰拾肆万伍仟元)及利息4970元(肆仟玖佰柒拾元),逾期按照安阳市农村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二、其他各方问题互不追究,案件到此终结。”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被执行人于每月2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5000元,直到还清为止的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2执字4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俊英审判员 李福拴审判员 高凤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