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执1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周楷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周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16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住衢州市县学街。负责人:毛炳旺被执行人:周楷洋,男,199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楷洋金融借款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周楷洋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7)浙0802执16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春生审判员 吴雯雯审判员 郭俊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崔苏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