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民初6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卫星与周俊、凌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卫星,周俊,凌小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26民初6009号原告:郑卫星。被告:周俊。被告:凌小丽。原告郑卫星与被告周俊、凌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郑卫星及被告周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凌小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卫星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周俊、凌小丽立即归还原告郑卫星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到2017年7月18日止的利息10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共计600000元,今后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到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周俊与凌小丽系夫妻关系。2013年3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元整。到2017年7月18日共欠利息10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未还。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周俊辩称:原告诉状所称基本事实,借款金额也是对的。本人尽可能还掉本金,但利息没有能力支付了。头一年会还5万,后面经济好转了,每年会还多一点。被告凌小丽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周俊质证无异议,经审查,符合证据“三性”,故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证明。综上,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周俊与被告凌小丽于2004年11月19日登记结婚。2013年3月19日,被告周俊向原告郑卫星借款500000元,并在借款协议中签名确认。双方约定月息3%。同日,原告郑卫星通过中国银行将借款汇入周俊账户。但至今为止,被告仅支付了自借款之日起至2015年10月份的利息。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卫星与被告周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在原告提出还款要求后,周俊理应及时如数支付借款本息,逾期未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被告周俊与凌小丽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对于利息的计算问题,原告要求按月利率2%自2015年11月起计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原告之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凌小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抗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周俊、凌小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郑卫星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5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9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周俊、凌小丽共同负担。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到浦江县人民法院立案大厅6号窗口办理交款手续或将诉讼费汇至浦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入账号:20×××98。逾期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爱苹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赛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