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5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青岛核科能源技术与应用有限公司与河北天海纵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核科能源技术与应用有限公司,河北天海纵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海琦商贸有限公司,天津理研仪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5280号原告:青岛核科能源技术与应用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同安路68号9-101。法定代表人刘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松,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宫贝,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河北天海纵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逐鹿县科技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雪,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戚有则,北京市英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天津市海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实际大道66号1110室。法定代表人:高强。第三人:天津理研仪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实际大道86号410室。法定代表人:高强。原告青岛核科能源技术与应用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天海纵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天津市海琦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理研仪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后,青岛核科能源技术与应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被告河北天海纵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期间曾经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返还货款及资金占用费,但本院尚未受理,现被告河北天海纵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也已经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核科能源技术与应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431元,减半收取1771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青岛核科能源技术与应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长河人民陪审员 王美欣人民陪审员 高淑臻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晓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