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7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朱玲肖诉白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玲肖,白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527行初7号原告朱玲肖,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梁远海,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白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白水县雷公路东段。法定代表人雷亚洲,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宏利,男,系该局社保股股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建勤,陕西正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朱玲肖诉白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靳小娟审 判 员 吕军艳人民陪审员 梁金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杜文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