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0民终2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学友、赵许要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学友,赵许要,曹灿炯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终28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学友,男,汉族,1964年8月19日生,住襄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许要,男,汉族,1975年1月13日生,住襄城县。原审第三人:曹灿炯,男,汉族,1959年11月19日生,住襄城县。上诉人陈学友因与被上诉人赵许要及第三人曹灿炯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襄城县人民法院(2017)豫1025民初1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即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减缓免诉讼费申请,也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学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杰审判员 张 靖审判员 彭志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