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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民初1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才与诸暨市长运城乡公交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才,诸暨市长运城乡公交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11016号原告:朱才女,女,195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正强,浙江航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杨浩,浙江航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诸暨市长运城乡公交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暨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詹雪峰。原告朱才女与被告诸暨市长运城乡公交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朱才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才女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 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淼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