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91民初4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大连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永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永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1民初4387号原告:大连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赵永利本院在受理原告大连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永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0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谷 晓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曲懿(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