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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2民初1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高亚周、XX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亚周,XX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2民初1407号申请人:高亚周,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申请人:XX康,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任县。原告高亚周与被告XX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高亚周于2017年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XX康名下的价值5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高亚周以自己名下的亚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XX康名下价值50000元的财产,期限至2018年2月30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康彦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