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3民初1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泽兰与文登市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泽兰,文登市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1926号原告:王泽兰。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明君,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登市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泰浩大厦六楼601室。法定代表人:丛旭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守震,该单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欣,该单位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泽兰诉被告文登市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文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