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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执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赵慧梅、天津期日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慧梅,天津期日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1执579号申请执行人:赵慧梅,女,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天津期日餐饮有限公司,住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108号现代城C区7楼703-704。本院在执行赵慧梅与被执行人天津期日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01民初52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执行财产线索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明伟审 判 员  刘丽君代理审判员  郑雅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长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