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1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传岭与被执行人李井祥、于佩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传岭,李井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21执254号申请执行人:李传岭,男性,1979年2月22日出生,住江滨农场社区C区9委30栋3号被执行人:李井祥,男性,1985年4月6日出生,住萝北县肇兴镇光锋村;于佩俭,男性,1988年2月13日出生,住江滨农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传岭与被执行人李井祥、于佩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421执254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李井祥、于佩俭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克文审判员 杨宝生审判员 陈艳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延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