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421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传岭与被执行人李井祥、于佩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传岭,李井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21执254号申请执行人:李传岭,男性,1979年2月22日出生,住江滨农场社区C区9委30栋3号被执行人:李井祥,男性,1985年4月6日出生,住萝北县肇兴镇光锋村;于佩俭,男性,1988年2月13日出生,住江滨农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传岭与被执行人李井祥、于佩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421执254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李井祥、于佩俭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克文审判员  杨宝生审判员  陈艳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延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