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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6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山东中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新良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中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新良机械有限公司,新泰良庄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山东良庄矿业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6653号申请人:山东中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24286956H。法定代表人:马恒强,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新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572898995F。法定代表人:肖一华,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新泰良庄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新汶大街西段良庄矿东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059042344W。法定代表人:朱谋,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良庄矿业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住所地:新泰市。申请人山东中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新良机械有限公司、新泰良庄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山东良庄矿业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中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新良机械有限公司、新泰良庄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山东良庄矿业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的银行存款100000元进行保全,并由泰安百益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中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山东新良机械有限公司、新泰良庄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山东良庄矿业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的银行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山东中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德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