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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执6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安吉租赁有限公司与余巧庆所有权确认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吉租赁有限公司,余巧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6269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06执6269号申请执行人:安吉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武宁南路XXX号底层。法定代表人:沈根伟,董事长。被执行人:余巧庆,女,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申请执行人安吉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巧庆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沪0106民初175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内容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协助办理系争车辆变更登记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待定如下:一、被执行人余巧庆(公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名下起亚牌机动车辆(机动车登记编号:苏H3XX**,发动机号:DXXXXXXX,车架号:LJDFAA149DXXXXXXX)的机动车所有人变更登记为申请执行人安吉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U)。二、上述机动车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由申请人安吉租赁有限公司自行办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邵伟忠审 判 员 汤静隽审 判 员 沈国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韩雨奇书 记 员 臧唯佳审 判 长 邵伟忠审 判 员 汤静隽审 判 员 沈国敏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臧唯佳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