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8民初13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洪明与孟凡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明,孟凡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13948号原告:张洪明,男,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希勉,上海市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凡武,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原告张洪明与被告孟凡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刘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