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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02执4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山与刘向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山,刘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02执491号之一申请人:杨山,男,生于1970年1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刘向东,男,生于1977年12月12日,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5)广安民初字第24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刘向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向东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向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向东银行存款10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钟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粟宇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