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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2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苏襁树与刘道骥、王峰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襁树,刘道骥,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2651号申请执行人苏襁树,男,1953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道骥,男,1983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峰,女,1982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苏襁树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神民初字第0678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道骥、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一、被执行人刘道骥、王峰偿还申请人苏襁树借款本金29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4月29日起年利率按6%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为止),二、被执行人刘道骥、王峰偿还申请人苏襁树借款32375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4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000元、保全费5000元及申请执行费8650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我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王峰银行账户存款137000元,并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峰的住房公积金,后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1执26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扬审判员 姜 南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贺晓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