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6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韩进步与罗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进步,罗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6557号原告:韩进步,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罗浩,男,30岁,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韩进步与被告罗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韩进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韩进步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邱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屈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