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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6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韩进步与罗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进步,罗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6557号原告:韩进步,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罗浩,男,30岁,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韩进步与被告罗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韩进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韩进步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邱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屈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