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6执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才平、郑东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才平,郑东华,何美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6执807号申请执行人:陈才平,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执行人:郑东华,男,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西埔镇东埔街虾云巷102号104室,现住东山县。被执行人:何美茶,女,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西埔镇东埔街虾云巷102号104室,现住东山县。申请执行人陈才平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闽0626民初180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东华、何美茶支付欠款人民币403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向被执行人所在的村委会及房管、工商、车辆、金融机构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郑东华、何美茶在本院有多起执行案件,于2016年7月21日对被执行人郑东华采取司法拘留,已穷尽执行措施。本院认为,本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已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闽0626民初18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明东审判员 林景川审判员 陈诺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燕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