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4民初2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许宜新、田中合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2594号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前进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4PXX3T。法定代表人:刁辉,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法安,任该行章缝支行信贷主管。被告许宜新,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田中合,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田中山,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宜新、田中合、田中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毕洁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