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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6民初第1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赵维杰与马毅川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维杰,马毅川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6民初第1766号原告:赵维杰,岷县人,住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刚。被告:马毅川,岷县人,住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志刚。原告赵维杰诉被告马毅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4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维杰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维杰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维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932元,减半收取966元,由原告赵维杰负担。审判员  王占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宏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