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大连市沙河口区洪晟蔬菜水果批发商店与被告大连美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大连美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区昆明街起丝店、大连美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岗区恒隆广场起丝店、大连美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高新园区万达广场起丝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市沙河口区洪晟蔬菜水果批发商店,大连美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大连美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区昆明街起丝店,大连美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岗区恒隆广场起丝店,大连美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高新园区万达广场起丝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1464号原告:大连市沙河口区洪晟蔬菜水果批发商店,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经营者:冷淑华,业主。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文,辽宁乾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美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法定代表人:毕靖雨,经理。被告:大连美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区昆明街起丝店,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负责人:毕靖雨。被告:大连美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岗区恒隆广场起丝店,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负责人:毕靖雨。被告:大连美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高新园区万达广场起丝店,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负责人:毕靖雨。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丽,北京市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市沙河口区洪晟蔬菜水果批发商店与被告大连美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大连美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区昆明街起丝店、大连美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岗区恒隆广场起丝店、大连美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高新园区万达广场起丝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市沙河口区洪晟蔬菜水果批发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79.5元,退回原告379.5元。审 判 长 付雯楠人民陪审员 吕玉珍人民陪审员 魏丽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芝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