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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4民初1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4民初1882号原告张某1,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郭璟华,内蒙古双合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2,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诉被告张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1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2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撤回对被告张某2的起诉,属原告自行处分其诉权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对被告张某2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张某1承担。审判员  李玉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伙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