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异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上海汉森环宇进出口有限公司与钱惠新、江苏昌辰实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惠新,上海汉森环宇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昌辰实业有限公司,张泉妹,周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异75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钱惠新,男,1952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申请执行人上海汉森环宇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昌里路335号4层412室。法定代表人陈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勇,张家港市暨阳��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江苏昌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经济开发区兴旺路2号。法定代表人周德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泉妹,女,1953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被执行人周峰,男,1981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本院在执行上海汉森环宇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江苏昌辰实业有限公司、钱惠新、张泉妹、周峰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钱惠新对苏信谊行估字(2017)第0424-A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听证进行了审查。异议人钱惠新,申请执行人上海汉森环宇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勇到庭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钱惠新提出执行异议称,苏信谊行估字(2017)第0424-A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确定的张家港市杨舍镇赵庄新村8幢201室和张家港市杨舍镇赵庄新村18幢402室的单价为10000元/平方米,但该两处周边毛坯房的市场价已经到15000元/平方米左右,异议人的上述两处房屋已经进行装修,所以该两处房产的价格要远高于评估价。本院经审查查明,上海汉森环宇进出口有限公司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二(商)初字第88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钱惠新、张泉妹名下的抵押房产即张家港市杨舍镇赵庄新村8幢201室、05#车库和张家港市杨舍镇赵庄新村18幢402室、08#车库。2017年3月31日,本院委托苏州信谊行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2017年4月24日,苏州信谊行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苏信谊行估字(2017)第0424-A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张家港市杨舍镇赵庄新村8幢201室(含05#车库��建筑面积148.45平方米,评估单价10124元/平方米,评估总价1502900元;张家港市杨舍镇赵庄新村18幢402室(含08#车库)建筑面积141.09平方米,评估单价10061元/平方米,评估总价1419500元,合计评估值为2922400元。钱惠新以涉案房产估价太低为由对《房地产估价报告》提出异议。2017年6月30日,本院将苏州信谊行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回复函》送达钱惠新。听证中,钱惠新述称,对评估机构、人员的资质和评估程序均没有异议,但坚持认为评估结果低于市场价格。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本案中,异议人对所涉评估机构、评估人员的���质及评估程序均无异议,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本案评估房屋的评估价格明显偏低,而且拟拍卖房屋的最终市场价值,需在拍卖程序中通过市场竞价形成,而非由评估价所决定。综上,异议人对苏信谊行估字(2017)第0424-A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的评估单价不予认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钱惠新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陈晓红人民陪审员 吕翠萍人民陪审员 吴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于新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