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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刑更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刘长岑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长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更279号罪犯刘长岑,男,49岁,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7日作出(2010)张刑二初字第00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长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整,责令其与同案其他被告人退赔192630.5元,其互负连带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9月30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苏某刑执字第15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5年9月15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苏某刑执字第0115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3月26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7年7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刘长岑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将罪犯刘长岑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刘长岑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长岑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应当从严,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长岑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8月27日起至2017年9月2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军审判员  孟进审判员  钱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冯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