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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5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潘海霞与湖北中南国际汇物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海霞,湖北中南国际汇物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5087号原告:潘海霞,女,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军,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系原告潘海霞之夫。(一般代理)被告:湖北中南国际汇物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花湖街道办事处花湖路68号。法定代表人:陈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穆,湖北和开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潘海霞与被告湖北中南国际汇物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国际汇公司”)、被告湖北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潘海霞诉称,潘海霞购买被告中南国际汇公司位于武昌区武珞路558号丁字桥路口中南国际汇第15层B1-2号物业一套。合同约定,中南国际汇公司应当在2016年12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完成相关验收交付手续。但时至今日,中南国际汇公司仍未能提供相关验收交付手续,该栋物业电梯间仍在装修施工当中,业主无法正常居住使用。中南国际汇公司声称全部工程完工要到2017年6月30日。中南国际汇公司逾期交房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中南国际汇公司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的违约金共计56,110元;2、交付《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立即整改电梯装修施工缺陷,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整改期间无法入住的违约金;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中南国际汇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公司住所地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潘海霞提交的其与被告中南国际汇公司签订的《中南国际汇物业使用收益权投资协议》第十六条约定“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本案案涉物业所在地在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湖北中南国际汇物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荣华审 判 员  丁 青人民陪审员  董明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程 晨书 记 员  严 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