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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2执13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黎建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黎建廷,廖洪英,广西金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2执13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园湖南路12-3号。代表人:林海,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黎建廷,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廖洪英,女,198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广西金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63号金源·现代城2809号。法定代表人:林源勇。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与被执行人黎建廷、廖洪英、广西金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桂0102民初44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8月11日作出(2017)桂0102执135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广西金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桂A×××××号、桂A×××××号、桂A×××××号、桂A×××××号、桂A×××××号、桂A×××××号牌小型汽车六辆,并限制办理车辆年检手续。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广西金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桂A×××××号、桂A×××××号、桂A×××××号、桂A×××××号、桂A×××××号、桂A×××××号牌小型汽车六辆不能办理年检手续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永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覃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