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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执58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郭运啟、耿家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运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580号之二被执行人郭运啟,男,汉族,住遂平县。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郭运啟、耿家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平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8民初133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郭运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运啟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20410850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学军执行员  赵学广执行员  王流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姜晨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