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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执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禹彤、郭禹昕与乔彦芹抚育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禹彤,郭禹昕,乔彦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910号申请人郭禹彤,女,2013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浑江区六道江镇西村。申请人郭禹昕,女,2015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浑江区六道江镇西村。法定代理人郭绍喜,男,1977年11月10日生,汉族,浑江区六道江镇西村农民,住浑江区六道江镇西村。被执行人乔彦芹,女,1977年8月8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浑江区民华小区2号楼10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郭禹彤、郭禹昕与被执行人乔彦芹抚育费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郭禹彤、郭禹昕申请撤回对(2017)吉0602民初8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602民初8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