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初6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周鲁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周鲁生,鞠玉海,崔冉青,济南瑞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6379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被告:周鲁生,男,1968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鞠玉海,男,1966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崔冉青,女,1970年3月24日生,回族,住济南市被告:济南瑞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周鲁生、鞠玉海、崔冉青、济南瑞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徐计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孙嘉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