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执1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海星与段建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星,段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6执1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海星。被执行人段建伟。本院在执行���海星与段建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海星于2017年8月31日向我院书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6执1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群伟代理审���员 刘卫东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关注微信公众号“”